欢迎访问:山东新农村传媒网
济南 青岛 烟台 潍坊
临沂 济宁 淄博 菏泽
德州 威海 东营 泰安
滨州 聊城 日照 枣庄
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消费维权

滕州网民编造谣言被行政拘留

访问量:397 来源:本站 日期:2024-07-03 [字体: ]

滕州网民编造谣言被行政拘留

 

近日,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工作中发现,滕州一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吃牛肉羊肉进去一两百人了,不知道什么病,都隔离起来了”等信息。因涉及民生食品安全问题,该信息发布后迅速引起了网民关注,仅11个小时浏览量就达到了7.9万余次。发现情况后,滕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会同洪绪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过严谨的取证与核查工作,发现该网民发布的信息纯属个人编造,系网络谣言。

经查,网民郑某为获得流量、吸引眼球在其个人抖音账号编造发布涉“吃牛羊肉中毒”的虚假信息。该网民为到达博取网民关注的目的,编造发布不实信息,不仅误导了公众视听,还对当前肉类市场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

对此,滕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迅速响应,会同洪绪派出所于同日找到郑某,向其阐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严肃教育,同时立即删除所有涉谣视频,以消除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滕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武甜莹

总编辑:孙庆臣

电子邮箱:sdxnc666@163.com


上一篇:山亭公安借力“电影下乡” 助推反诈宣传 / 下一篇:2024年10月机关养老“中人”退休待遇会降低吗?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 学习强国 | 新华网 | 人民网 | 央视网 |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 中国网 | 齐鲁网 | 网易新闻 | 爱临沂网 | 山东新农村 | 市场信息网 | 中国保护消费者网 | 木业网 | 卓群网络 | 临沂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