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确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及补助标准
9月3日上午,聊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聚力攻坚看进展”主题新闻发布会市应急局专场。聊城市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四级调研员孙玉惠在发布会上介绍了遭受自然灾害后,受灾人员申领救灾补助程序以及救灾资金的发放标准。
孙玉惠介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居)评、乡镇(街道)审、县(市、区)定”的基本程序确定。具体说,需要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审批。
2023年,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规定了救灾资金的发放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国家启动Ⅳ级或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国家启动Ⅱ级或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 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通讯员: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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